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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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成功代理一起离婚后请求分割共有房产的上诉事件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2/18 14:29:4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成军,王牌婚姻律师网律师任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景雄。

  吴景雄,1999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其父吴成军,其母冯梅。2008年2月,吴成军、冯梅登记离婚,并约定位于上海市某区富都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由吴成军和吴景雄共有,吴景雄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随吴成军生活。2009年9月,吴成军把上述房屋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贷款30万元,期限10年,用于购买本市华池路另一处房屋。吴成军以吴景雄监护人的名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盖章。现该银行贷款由吴成军每月正常偿还。2010年10月,冯梅通过诉讼将吴景雄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并共同生活。同年12月,吴景雄以吴成军将富都路房屋抵押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富都路房屋折价款50万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屋(不包括室内装修)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现富都路房屋由吴成军居住使用。一审判决:一、系争富都路房屋之产权归吴成军所有;二、吴成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吴景雄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在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前提下,作为共有人的吴景雄有权随时请求分割。现吴景雄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由吴成军居住使用,故对该房屋的分割,符合吴成军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被告吴成军找到王牌婚姻律师网,聘请律师代理其上诉。律师分析,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财产是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分割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对于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分割其与监护人之一的共有财产的,则要加以限制或其他分析,以体现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特别保护。因些提出上诉代理意见如下:

  1、共有财产分割是共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原则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向其中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则不仅不能轻易适用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就是对“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其他“重大理由”的认定,也要结合《民法通则》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以及《婚姻法》关于抚养的规定,运用法律方法,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精神。

  2、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平行的监护权,未成年人随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受限制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上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财产监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论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父或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并不改变,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利,承担同等的职责,拥有共同的监护权。本案中,虽然吴景雄随其母亲直接抚养且共同生活,但是这并不影响其父亲吴成军与吴景雄之间监护关系。因此,吴景雄的财产处于双重监护之下。吴景雄请求随时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其母亲的法定代理权是受到限制的。在本案中,吴景雄的财产权没有因其父亲吴成军的处分行为而受到侵害,没有分割财产的必要。

  3、本案的事实没有导致“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成为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即目前的财产关系状况并不影响吴景雄财产的安全,即吴景雄的财产权益不存在通过分割加以特别监护的必要。吴成军与冯梅离婚时约定,吴景雄与吴成军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本案中,吴成军享有共有财产三分之二的所有权,根据双方在审理中确认,该房屋目前价值150万元,即吴成军对其中的100万元可享有权利。现吴成军仅仅向银行抵押贷款了30万元,完全是在其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且目前吴成军正常向银行归还贷款,所以吴成军的行为对吴景雄财产的安全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4、分割共有财产不利于维护吴景雄的财产权。其一,就本案而言,相比吴成军的抵押行为,吴景雄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说明要求分割并折价处理共有财产的优越性和必要性,相反甚至会造成分割后财产的管理困难和流失危险。其二,虽然吴景雄目前由其母亲冯梅直接抚养,但不能排除吴景雄年满18周岁前再次变更至其父亲吴成军处的可能性。其三,本案涉及不动产的特殊情况也值得考虑。吴景雄对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同时也是对其居住权的必要保障,又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权。因此,在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住房并不困难,经济条件也不困难,以及另一方经济不富裕、分割会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分割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共有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共有人系父子关系,而吴景雄尚未成年,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有其特殊性。故在适用《物权法》九十九条对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时,而应当同时结合《民法通则》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婚姻法》关于抚养的规定,立足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认定和处理。

  【审判结论】

  二审判决:驳回吴景雄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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