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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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妻子同性恋,丈夫要离婚,法院支持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8/20 17:14:45

  案情简介:

  原告:屠某,男,住三门峡市某镇。

  被告:李某,女,住三门峡市某镇。

  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从2002年6月起,屠某发现妻子有异常表现,不仅对屠某态度冷漠毫不关心,而且对刚出生的孩子也不管不问,有时候还经常跟同性同学一起外出,直到深夜才回家。对妻子的异常举动,屠某很纳闷,后来通过多方了解才得知李某有同性恋倾向。

  原来2002年6月中旬,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李某遇见大学同学常某(女),当天李某喝醉了,晚上就留在常某家里,后来就渐渐地二人发展为同性恋。屠某得知这一事实后,感觉收到很大的打击。2003年4月,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状中屠某称:自2002年6月起,被告与同性朋友常某关系就非常密切,后来双方发展成同性恋,这对原、被告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现原、被告双方已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妻子的同性恋倾向,导致夫妻双方沟通困难,并且被告李某有了同性恋倾向之后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现在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法院予以认可。2003年7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 孩子由原告屠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上述款项于每月20日之前打入指定账户。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女方同性恋可否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并未列明同性恋可否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婚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同性恋倾向,导致夫妻间沟通日渐减少,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并且,被告未能尽到应有的家庭责任,因而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并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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