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联系我们

姓名:王谦
手机:15953209688
邮箱:15953209688@126.com
证号:13702201010951692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财产分割> 正文

财产分割

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分居致离婚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10/6 16:48:29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3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2日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与2002年初分居,没有和好的可能,作为夫妻早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张某于2008年10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抚养女儿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了孩子,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经代理人对女方李某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男方在财产上作出了让步,女方李某最终同意调解离婚,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分析: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二、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持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两份、300元人民币(诉讼费,不包括送达费用)到法院进行立案,起诉离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

  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电话联系

  • 1595320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