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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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论近代民法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础离婚损害赔偿 论文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2/30 14:30:16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朱晓喆  【出处】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大陆法系的近代民法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弗里茨·维亚克尔认为,在17、18世纪,欧洲的法律科学、立法和法律实践都受到由启蒙思想赋予其新面貌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尤其是在私法领域,理性法祛除社会生活中的非理性力量,诸如权力、身份、权威之类,并使得私法得以脱离罗马法文本和古老权威的束缚,开启近代私法自治体系的建构之路。[1]艾伦·沃森也指出,17世纪以来,随着中世纪法律思想的衰落,传统的罗马法和教会法均无力继续充当世俗民法的权威性基础,而此时伴随启蒙运动蒸蒸日上的近代自然法恰好及时填充这一法律意识领域的空白,一度成为欧陆近代民法的思想基础,“自然法对民法的重要性猛然高涨,是17世纪那个时代的特征”。[2]由此可见,维亚克尔和沃森的宏论基本是一致的。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将具体论证,近代自然法学家特有的演绎思维方式,奠定了欧陆民法体系化的方法论基础,其中尤其是法国法学家让·多玛作为近代自然法“体系—演绎法律思想”(Systematisch-deduktivesRechtsdenken)的代表,[3]深刻影响着欧陆民法体系建构和法典化的哲学基矗  一、笛卡尔哲学方法与法律的“第一原理”  近代欧洲法律史上最重要的自然法著作之一,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于1625年,也是在这一年,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学家让·多玛(JeanDoma,t1625-1696年)出生于巴黎。多玛是近代法国最为重要的自然法学家之一,他的民法思想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很大。[4]多玛认为,自法国继受罗马法以来,因罗马法具有普适性特点,它就在法国具有主导的影响力。虽然罗马法如此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拉丁文的语言障碍和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欠缺体系性,法国实践中对罗马法知识运用甚少,因此他决心用法语完成一部系统全面介绍罗马法的作品。从1681年,多玛开始撰写三卷本的《论自然秩序中的民法》(LesLoixCivilesDansLeurOrdreNaturel),并于1689至1694年出版。[5]总体而言,多玛的作品受理性主义哲学尤其是笛卡尔方法论的影响较深。我们须从笛卡尔入手来理解多玛的思想根基。  首先,笛卡尔提出“普遍怀疑”的方法。他在《谈谈方法》中指出,现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不可靠的,应对它们保持怀疑态度,包括感觉、梦境、甚至数学观念。[6]为了重建知识,必须找到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他发现,思想可以怀疑一切对象,但是却不能怀疑自身,即不能怀疑“我在怀疑”,并且“我”就是这个怀疑的主体,由此他得出“我思故我在”的结论。  所谓“我思”和“我在”是并列关系,都指向同一个“我”的实体,“我思”是本质,“我在”是存在。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确立了自我是一个思想实体,即全部认识的起点。[7]而且,从确认“自我”意识存在出发,可以推论,一切像“我思”那样自明的东西都是真的观念,他说:“意识原来只确知自己存在,现在则设法扩大自己的知识,发现自己具有许多事物的观念;……它是不会在这些观念上欺骗自己的。”[8]“我觉得可以建立一条一般的规则,就是:我们极清楚、极明白地想到的东西都是真的。”[9]由此,笛卡尔认为“直观”是发现自明真理的首要途径。  所谓直观(intuitus),不是感觉的表象或虚假想象,“而是纯净而专注的心灵的构想,这种构想容易而且独特,使我们不致对我们所领悟的事物产生任何怀疑;……即,纯净而专注的心灵中产生于唯一的光芒”,诸如自我存在、思想、三角形以三条边为界、圆周在一个平面上等,都是通过直观得出的知识。[10]但是,直观得到的是起始原理(第一原理),而较远的推论则需要通过演绎而获得。[11]所谓演绎(deductio)是指:“从某些已经确知的事物中必定推演出的一切。”[12]根据笛卡尔的观点,演绎是从简单自明的第一原理出发,采取类似几何学方法的推理,得出复杂的命题。[13]  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总结笛卡尔方法论就是:从怀疑一切出发,将认识建立在人类自身理性之上,由直观获得自明的第一原理,据此演绎其他命题。  谢尔·赫尔曼(ShaelHerman)认为,多玛的《论自然秩序中的民法》运用了笛卡尔方法论,即从几条自明的公理开始,运用人类的理性演绎获得民法的全部体系。[14]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论断。首先是因为多玛在其著作的开篇就指出“全部法律的第一原理”(firstprincipleofalllaw)的重要意义:“首要的事情是:认识那些调整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它由个人行为组合而成——的法律的第一原理。鉴于这些原理已被自然铭刻于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之中,即使那些没有宗教优点——藉此可以了解第一原理——的人类,也应该从他们内心之中发觉这些原理。”[15]  就法律科学而言,多玛认为,应从了解其第一原理开始,“在科学中,获知第一原理是最有必要的。每一门科学都要从确定自身的原理开始,以最能够表现其真理性和确定性的方式确立起原理,使其作为(该门科学的)各个部分可依赖的基矗因此,重要的是,思考什么是法律的(第一)原理,才能知晓由它们决定了法律的本性和规则的严肃性。”[16]  获知法律的第一原理有两条途径,一是上帝通过宗教给我们提供指引,二是人类通过自身的理性理解它们。法律的第一原理具有比其他人文科学的原理更切近和更有说服力的真理性,这是因为法律的原理和具体规则具有每个人都能领悟、能够影响其精神和心灵的特性。[17]  在笛卡尔看来,科学的真理最好达到像数学和几何那样确定的程度。[18]对于多玛来说,法律的第一原理也是如此。多玛试问道:禁止杀人、抢劫这样的法律原则是否达到像几何学真理那样的确信程度呢?他回答说,尽管这些原则具有清晰的自明性,但是上帝有时会命令合法地杀人或抢劫。因此它们存在例外,没有达到第一原理的确定性程度。[19]多玛进一步深入追问法律的第一原理到底是什么。  第一原理固然深奥,但笛卡尔说,探求真理永远要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事物入手,逐渐认识复杂的对象。[20]类似地,多玛也不急于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的第一原理,而是先从两个基本事实出发:第一,人类的法律无非是关于行为的准则;第二,人类行为无非是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此,要知晓法律的基础,就必须了解人的目的。多玛指出,上帝在创造万物时,为了适应各种造物的目的而分配给万物以各种本性,就人类来说,人的灵魂有两种能力,一个是能够“知”的理智(understanding),另一个是能够“爱”的意志(will)。知与爱就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目的。人类的首要法则就是知与爱,并由此获致幸福,这是人类所有行动的法则,也是全部法律的原则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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