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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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的要件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7/1/5 14:30:16

 

   核心内容: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等要件。下面。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二、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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