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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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7/2/4 14:28:43

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公司股权,另一方当事人不直接享有股权,而是对该股权享有共同所有权。当夫妻离婚时,该股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受公司法调整,不能简单的直接分割。如何做到即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是离婚案件审理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一般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公司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股规定,又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实际上是夫妻双方通过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的方式对其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必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不必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公司法》第72条所规定条件的制约,操作时往往难以实施。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股权只能转让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而在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收购该股权后,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这相当于将股权变现,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其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欲转让的股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其他股东的出价不低于夫妻双方就该股权折价所商定的数额时,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股权转让。

第三、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受让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前述第一种的方式受让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夫妻持股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对于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权进行评估后进行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求,此种分割维持原来股东不变,有利于公司股东的稳定。

 三、转让或拍卖分割。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第三人或拍卖,再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类转让、拍卖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竞买,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张印富律师提醒注意:

1、“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在离婚诉讼中,尤其在财产分割时,往日的情人可能没有了往日的情分,不可用往日的感情代替现在的理性。情况发生了变化,判断也应该有所变化。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应先走出“雾”区,咨询信得过的人,帮助理清思路和策略,将股权分割纳入整个财产分割之中统筹考虑,不局限于某一项财产上。

2、“对簿公堂,需要证据”。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为主,另一方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而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请求提出证据,所以需要有意识地提前收集固定证据,改变被动的处境。

3、“留意发现问题,行使再次分割财产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较多,不经营的夫妻一方不了解和掌握具体详细情况。相好时没有必要,分手时却又不太容易。有的不排除负责经营的一方转移财产、“制造”债务,并提供大量假“证据”。 另一方离婚时“云里雾里”,时过境迁后才知实情。此种情况法律上亦有“秋后算账”救济的途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然,法律赋予救济的权利,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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