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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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夫妻离婚债务要怎么处理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22/5/28 10:59:51

  对于离婚,两人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都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离婚后两个人的一些财产债务都需要处理,那么具体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债务离婚时能否分割

  1、夫妻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情况下为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是否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偿还。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并无共同财产,夫妻应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项有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由此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应该就“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2、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该由谁负责清偿,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双方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由双方或者另一方负责偿还。如果没有约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婚前债务,另一方知道且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回;如果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偿还相应的部分再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原告高某系被告贾某夫妇的表叔,被告贾某与常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3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贾某为做农副产品收购生意,于2008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本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每月月初给付当月利息3,000元,当时贾某用别名贾*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贾某通过银行存款转帐方式往原告卡存款6笔,每笔3,000元,共计48,000元。欠款本金10万元,被告未还,2011年11月8日原告在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本息时,被告贾某以自己与妻子已经离婚,现无偿还能力无由拒绝还款,原告诉至泰来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息合计193000元。审理中,被告对欠款本金10万元未予偿还无异议,但双方对余欠利息数额及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前妻应否负连带还款义务存有争议。

  原告高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3日,因二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找到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分,每月月初给付当月利息3,000元,当时贾某(贾*明)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二被告将借款10万元拿走后仅仅给付5个月利息,再就不履行给付义务了,经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及利息,二被告始终不予归还。无奈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31个月的利息93,000元。

  被告贾某辩称:本人为做农副产品生意于2008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本金10万元是事实,但利息约定过高,原告说被告欠31个月利息不属实,实际就差10个月利息没给,因被告汇款收据丢失,请法院到银行调查,以调查的给付利息为准。本人向原告借钱做生意与前妻常-颖无关,她不知道,此款应由贾某偿还。

  被告常某辩称:本人以前不知道贾某借原告钱,三天前才知道这个事,未花销这个钱,家里过日子也没用此款,此债务与本人无关,应由贾某个人偿还。

  审判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本金10万元虽然是被告贾某自己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但该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是被告贾某用于农副产品收购所用,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约定月利率3分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高于部分不予支持;从借款之日2008年11月3日至起诉之日2011年11月8日按人民银行标准利率鉴定结论共计利息67,608元。扣除被告已还48,000元,余欠19,608元利息。二被告辩解,此债务是被告贾某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常某无偿还此项债务义务,因已查明是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做生意所借,法院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所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余欠利息19,608元,本息合计119,608元。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二被告负担1该案宣判后,二被告未按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已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夫妻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情况下为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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