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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10周岁以上孩子面对父母离婚有话语权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9/30 16:44:49
麦生(化名)与陈芳(化名)原是夫妻,他们的儿子小彬(化名)于2002年出生。2009年10月,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达成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书约定,小彬由父亲抚养至18岁,当男方抚养不周时,母亲有权变更抚养权,且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支付。但离婚后不久,麦生和女友同居,就将小彬送到横栏爷爷奶奶处生活。
陈芳认为前夫此举使儿子缺少了父亲的日常关照与爱护,且小彬自小患有哮喘病,父母离婚后几次发病,病情日渐严重。于是,陈芳于2012年6月在儿子的提议下,将他接到古镇生活,并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且由麦生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每年递增5%),直至小彬18岁成年。
在法院审理中,小斌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小彬已年满十周岁,应尊重其个人意愿,最终支持变更抚养权。
法院说法
尊重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在该案中,陈芳与麦生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相当,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而小斌已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对于小斌的个人意愿,法院应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