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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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如何应对夫妻隐匿和转移房产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9/19 17:14:46

  核心内容:对于夫妻一方隐匿和转移房产的,可以根据上述隐藏房产的不同方式分别应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对房产进行隐藏和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因为房产具有很高的价值且升值空间很大,很多面临离婚之前,就通过隐匿和转移房产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时少分给对方财产的目的。实际生活中,隐藏房产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私自隐藏拥有房产的信息。在离婚之前,私下购买了另外的房屋,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一般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人名字时,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较为隐蔽,成本也较大,因为要支付较多的交易契税。一般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且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多采取这种手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拥有房屋产权的目的。

  如何应对夫妻隐匿和转移房产的行为?

  对于夫妻一方隐匿和转移房产的,可以根据上述隐藏房产的不同方式分别应对。

  (1)一方私自隐藏拥有房产的信息的,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调查最近是否有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的,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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