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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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如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1/18 14:29:08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使用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离婚协议、判决效力只及于本案当事人原则,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包含了三层含义:1、共同财产应先用于归还共同债务。2、允许协议清偿。3、人民法院判决。前两点规定的很明确,无须赘述。第三点是一项授权性规范,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除严格遵守以上具体规定之外,应优先适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及“男女平等”婚姻法基本原则,其中“男女平等”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体现出的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平等,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

   其次,在理论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婚姻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普通法。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人民法院单纯根据上述规定判决有时会显失公平,或产生矛盾,这时,就要选用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原理,来弥补具体法条的局限性,公平合理的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适用上述原则,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应适用该原则,例如:

   1、原告放弃现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园、粮食等的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分担所欠农业税费。因税费是按农民纯收入的5%征收的,原告放弃了收入这一实际权利,就不应当负担对应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这一要求应予驳回。

   2、原、被告婚后因无共同财产,各自借款,原告学习理发、裁剪,被告考办驾照。离婚时,双方均举证该债务犹存。象这样,劳动技能既不能转移,又不能分割,且本人受益,只能判决各自负担偿还义务。

   (二)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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