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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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在离婚后出生的原协商流产的孩子,其抚养费如何处理?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9/24 16:41:15

 案例: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在抚松县泉阳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起诉时原告已怀孕5个月。被告也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双方还协议,由原告做流产,有被告承担原告流产的一切费用。2003年3月13日,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告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23日生育一男孩,原告以孩子已出生为由,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原告自作主张,为通知其即将孩子生出,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一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性质是法定义务,而且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任由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二免除对方的义务。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并不能约束。

 

因此,泉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原告当时已怀孕5个月。双方虽协商由原告做流产,但原告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因孩子出生后与原告同行,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45条之规定,与2003年11月4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所生之子应尽抚育义务;二、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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