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王谦
手机:15953209688
邮箱:15953209688@126.com
证号:13702201010951692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
离婚手续
在离婚后出生的原协商流产的孩子,其抚养费如何处理?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9/24 16:41:15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一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性质是法定义务,而且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任由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二免除对方的义务。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并不能约束。
因此,泉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原告当时已怀孕5个月。双方虽协商由原告做流产,但原告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因孩子出生后与原告同行,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45条之规定,与2003年11月4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所生之子应尽抚育义务;二、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