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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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婚内约定房产归男方离婚后女方无权处理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1/24 14:27:26

  [案情]2007年4月1日,王丽(化名)和赵超(化名)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赵超将其一套房屋与王芳的一套房屋进行置换,王丽一次性支付给赵超房屋差价17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在2007年4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对方使用;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王芳将房屋差价17万元支付给了赵超,双方均将各自房屋交给对方使用。

  2011年8月,王丽和赵超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赵超要处置上述房屋需要其前妻到场签字,赵超一个人无权处置。但是赵超的前妻认为当初签署离婚协议书,虽然协议约定房屋归赵超所有,但本意是将该房屋给婚生女儿,因此赵超无权处分该房屋。

  因无法协商一致,王丽遂诉至法庭。审理中,赵超提起了反诉,要求王丽也需履行换房协议,将其房屋过户给自己。

  [说法]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赵超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了房屋归赵超所有,赵超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赵超的前妻承认了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其称本意是将房屋给女儿,赵超无权处分上述房屋的抗辩,因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王丽和赵超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对王丽和赵超均要求对方履行房屋置换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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