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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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女子借款百万给他人离婚后对方将钱还前夫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11/29 16:41:18

  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的黄雪梅,在其原丈夫杨福泉的见证下借款百余万元给杨福泉的朋友、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的彭法生夫妇用于经营猪场。不料,该夫妇却在黄雪梅与杨福泉闹离婚期间不按协议约定提前将借款还给了杨福泉,而自己却毫不知情且分文未得。黄雪梅一气之下将杨福泉及彭法生夫妇告上了法庭。经一审败诉后,黄雪梅继而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葛近5年、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颇受各界关注的因离婚引发的离奇借款纠纷案。

  离婚引借贷纠纷

  2003年,黄雪梅先后借款百余万元给彭法生夫妇用于经营猪场,约定借款的利息为20%,每笔款项到期后,利息及本金继续出借给彭法生夫妇,并经过双方多次对账确认。2008年11月,黄雪梅与杨福泉及彭法生夫妇作了最后一次对账,并签署协议书,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每月还款至指定账户,且不得提前还款。如彭法生按期履行协议,黄雪梅可得到本金及利息共计151万余元。在此还款期间,黄雪梅与杨福泉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在越过了离婚边缘后,俩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令黄雪梅意想不到的是,彭法生夫妇在此期间,从2009年11月开始便停止向黄雪梅每月支付还款,并称其已将50万元借款一次性还给了杨福泉,且在2009年5月与杨福泉签订了多份还款协议。2011年10月,黄雪梅将杨福泉及彭法生夫妇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黄雪梅认为,借款协议中均有原告作为借款人的签名,杨福泉未经原告同意与彭法生夫妇恶意串通,且擅自处分后的款项也未归还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杨福泉赔偿原告损失259000元,彭法生夫妇对杨福泉赔偿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杨福泉及彭法生夫妇则辩称,因杨福泉父亲患重病需用钱,故彭法生夫妇于2009年5月将50万元借款提前结算给杨福泉。

  2012年7月,中山市第一法院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黄雪梅遂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杨福泉赔偿上诉人损失309000元,彭法生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还款引争议

  10月1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

  上诉人认为,杨福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有人协商一致,便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处置,且在得知上诉人已着手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利用其财产共有人地位放弃共有债权,将已收回的借款本息据为己有,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杨福泉的父亲并未身患重病,且被上诉人所称“已还款50万元”、“签订了多份协议”等说法至今也未提出客观证据,故被上诉人这一系列说辞都是无凭无据、随意编造的。记者在庭审时注意到,当法官询问杨福泉到底签订了几份协议时,杨福泉未能给予明确答复。

  被上诉人杨福泉辩称,其与彭法生夫妇提前结算借款是按照双方一贯的操作模式进行,合情、合理、合法。彭法生夫妇则表示,提前结算借款是因为感恩黄雪梅夫妇借钱给自己,而杨福泉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故提前结算。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还款协议成焦点

  在此之前,黄雪梅于2009年11月底将彭法生夫妇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法生夫妇按照借款协议书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第三人杨福泉于2009年5月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该院认定涉案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再主张被告还款理据不充分,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一审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均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然而,黄雪梅则坚持认为,彭法生夫妇停止还款发生在其与杨福泉夫妻关系恶化期间,杨福泉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而是在得知自己将要起诉离婚后,与彭法生夫妇串通,第三人与彭法生所称的50万元借款已还清一事也是子虚乌有,目的就是为了恶意侵占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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