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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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法院怎么处理无效婚姻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9/25 17:14:46

   核心内容:无效婚姻是因缺少法定结婚条件或违反婚姻法等规定而导致婚姻无效。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发,对于确属无效婚姻的,作婚姻无效的判决。

   一、无效婚姻的法院处理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后半段)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4、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请求,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婚姻无效的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

   6、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7、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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