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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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判决书】离婚后我该怎么办法律求助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8/26 17:12:10

【离婚纠纷判决书】离婚后我该怎么办法律求助

    网友提问:

    我47岁,现任丈夫60岁,2007年冬季我与现在的丈夫经婚介认识的,当时他的房子没有装修过,而且可以说很残破,我要求他把屋子重新装修,他一定拿出两万余元把屋子重新进行了粉刷,又买了沙发、电视、洗衣机,2008年我们同居了,后来他提出结婚,并自愿把房子过户给我,还说要赠予给我,2008年5月10日,我们正式登记结婚,并在下午把赠予房子的相应手续都办理了,可是婚后他的种种恶习都暴露出来,他明知道我爱干净还故意把屋子弄的很脏,一天收拾两三回都收拾不过来,处处与我作对,我实在接受不了他这种精神上的折磨了,就在今年2月份我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一审已经下来了,内容:

    原告王女士诉被告王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乌吉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及代理律师张先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告终。

    原告王女士诉称,我与被告王先生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做家务,不注重自身威盛和仪表,虽经原告细心劝说,被告始终没有改变,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精神折磨,只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吴福气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王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08年初,被告与原告相识时,原告没有固定收入,与其女租房子居住,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求把房子装修好,于是被告把辛辛苦苦积攒的3万多元将房子全面装修,并购置了家具电器等。之后被告向原告要求结婚时,原告提出第二个要求,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先进,被告说没有钱,原告说没钱把房子给我,在这无奈的情况下,被告同原告签订了房屋产权变更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而原告在公证的第二天到房产管理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所以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公证协议是违背被告的真实意思,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以返还该房屋。当原告的目的现实后,她便一反常态,既不关心被告的生活,近十个月里从未与被告同居过,而且经常借故侮辱谩骂被告。在原、被告结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了金镯子和金项链,还有洗衣机,彩电,沙发,床及行李等,另外有存款13,000.00元,要求法庭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惊人介绍相识后,被告赠与原告一个金镯子合金项链。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用积蓄装修了其个人上已有的位于霍市XX路的房子,并购买了家具继电器等,之后被要求与原告结婚,于是被告承诺将装修万的房屋赠与原告,原告为了取得该房屋的归属权同意与被告结婚,并于2008年6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生活习惯,经常吵架。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存款有13,000.00元现金。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另查明,与2008年5月27日霍市人民法医院对被告王先生头部做的CT体检报告单诊断,双侧脑室旁脑梗塞,右侧基地节区及左侧脑室体旁脑软化,脑脱髓籍改变。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及被告向本院提供的霍市人民医院对被告做的体检报告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周某,高某,张某及被告向本员提供的余某和潘某的证人证言,因以上五个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禁止结婚因索取财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要求与原告结婚,原告以被告具有其不能容忍的生活习惯为由拒绝结婚,后被告承诺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原告,原告为了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同意与被告结婚,原告的行为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婚姻不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亦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告应将应该混一二所得的房屋返还给被告。金手镯和金项链市被告婚前赠与原告,且属于个人物品,应归还原告所有。家具继电器等是被告婚前购买的物品,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存款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是判决书,公证书被法院收回,以上很多事情是子虚乌有的,不属实,我从没有向他要过一分钱,房子也是他自愿给我的,我没有故意找茬和他吵架,实在是他太不注重卫生,生活还不检点,我们分居是在我提出离婚以后才开始的,不客气的说,他跟外面拾荒者没什么区别,还当我面给小姐打电话,还总说我,你不愿意去提离婚啊。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像我这种情况,法院还能从新审理么?我要是上诉的话胜券是多少,能挣回房子么?就是挣不回房子,我能得到什么补偿么?

    律师回答:

    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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