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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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感情不和致破裂夫妻登记离婚后引财产纠纷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0/1 17:12:56

  原告:谢冰,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谢时发,男,汉族,1927年8月5日出生,住(略),系谢冰之父,身份证号:(略)。

  被告:赵宇,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系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云南庆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华尔顿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王昆华,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谢冰起诉称:其与被告赵宇1987年1月10日结婚,200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同年12月28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签订了《协议书》,现发现被告赵宇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分割其与被告赵宇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被告赵宇在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股份;在云南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94.6万元股份;以及现金555.4万元的财产;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宇将用于婚生女赵洁在英国留学的费用60万元支付给原告谢冰(已支付),剩余的40万元由被告赵宇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由原告谢冰用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费用,今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原告谢冰承担。

  二、被告赵宇一次性支付21万元给原告谢冰作为生活费(现已支付19万元)。

  三、原告谢冰与被告赵宇双方确认:永昌小区永顺里2号101室及5万元现金归原告谢冰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赵宇所有。

  四、原告谢冰今后不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被告赵宇提出主张。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20元,由原告谢冰承担90020元,被告赵宇承担1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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