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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儿子与继母产生隔阂生母要求抚养获支持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5/12/5 16:41:18
2008年3月,刘女与李男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汤阴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李小男随父亲李男生活,女儿李小女随母亲刘女生 活,抚养费各自负担。2009年5月,李男再婚,李小男(12岁)与继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李小男离开父亲搬到到母亲刘女处居住,并要求随母亲刘女生 活。2010年3月,刘女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刘女与李男在离婚协议时虽约定子女抚养,但在离婚后的实际生活中,儿子李小男因琐事与继母发生纠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李小男愿随母亲生活,故李小男随母亲刘女生活,李男支付抚养费为宜。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