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联系我们

姓名:王谦
手机:15953209688
邮箱:15953209688@126.com
证号:13702201010951692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财产分割> 正文

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6/11/18 14:29:41

  核心内容: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属于该方当事人所有,共同取得的收入或者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共同所有,分割时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下面。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上述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分割方式,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无形的出资、付出或者帮助,但由于很难举证,往往在分割时出现较大分歧。并且仅就一方的上述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财产有多大的帮助上,那就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因此,同居财产分割更不利于保护其中的弱者。关于同居期间相关财产归属,最好签订相关协议以防止出现纠纷。

电话联系

  • 1595320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