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联系我们

姓名:王谦
手机:15953209688
邮箱:15953209688@126.com
证号:13702201010951692
律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夫妻财产> 正文

夫妻财产

2017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fxlawlh.com/   时间:2017/12/18 15:50:41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双方约定有特别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离婚时平均分配。那么2017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什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2017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财产分割具有是否重要的作用,在如何界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法律快车小编提出一个方便考虑的小技巧,就是先要注意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然后依据排除法,把文章第二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考虑一下,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十有八九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电话联系

  • 15953209688